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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8-04-2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依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主要为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4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2018年4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137.22万股,授予价格为5.92元/股。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总量为700万股,剩

余562.78万股预留权益不再授予。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魏龙

              周润书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