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7-21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7年11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需要回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说明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由于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吴文华、张华梁等7人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资格,上述7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合计32.8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92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购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329,001,956股减少至
2,328,673,956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减
项目
增
数量 比例 减少 数量 比例
加
一、有限售条 30,693,800 1.32% 328,000 30,365,800 1.31%
件股份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
持股
3、其他内资 25,117,400 1.08% 278,000 24,839,400 1.07%
持股
其中:境内非
国有法人持
股
境内自然人 25,117,400 1.08% 278,000 24,839,400 1.07%
持股
4、外资持股 50,000 0.00% 50,000 0 0
其中:境外法
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 50,000 0.00% 50,000 0 0
持股
5、高管股份 5,526,400 0.24% 5,526,400 0.24%
二、无限售条 2,298,308,156 98.68% 2,298,308,156 98.69%
件股份
1、人民币普 2,298,308,156 98.68% 2,298,308,156 98.69%
通股
2、境内上市
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
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2,329,001,956 100% 328,000 2,328,673,956 1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吴文华、张华梁等7人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公司对上述7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合计32.8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92元/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需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回购事项进行了核查后,一致同意公司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吴文华、张华梁等7人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上述7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合计32.8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92元/股。本次回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七、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减少注册资本,尚需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完成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