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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07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7-109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以及《关于提请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2017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

    1、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由于原5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

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835.56万股;原 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备激励资格,取

消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7.7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3800.00万股调整为

2,776.74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460人调整为398人。其中,因参

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 4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授予日2017年7月6日前6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会依据《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决定暂缓授予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该 4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260万股,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以上 4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因此,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为 2,516.74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

实际授予对象为394人。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由于原5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

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835.56万股;原 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备激励资格,取

消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7.7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3800.00万股调整为

2,776.74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460人调整为398人。其中,因参

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 4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授予日2017年7月6日前6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会依据《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决定暂缓授予徐海波、于玮、戴宝锋、陈永华该 4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260万股,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以上 4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因此,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为 2,516.74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

实际授予对象为394人。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董事会有权调整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并确定授予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条件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等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