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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75 深市 鹏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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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翎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1

鹏翎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20-080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翎股份”)202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2020 年 12 月 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
见 当 日 公 司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工业区葛万公路 1703 号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办公楼 2 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宝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1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7,413,5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355%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19,791,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9076%,其中公司股东张洪起先生已将其持有的公司 29.8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王志方先生行使。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7,622,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279%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958,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40%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制度选举的方式选举王志方先生、王华杰先生、魏泉胜先生、田进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王志方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8,612,6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代表股份的 97.2273%,上述同意股份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157,2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 81.6488%

    表决结果为王志方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王华杰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8,463,6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 97.1804%,上述同意股份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008,2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 81.3381%

    表决结果为王华杰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魏泉胜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8,404,3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 97.1617%,上述同意股份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48,9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 81.2145%

    表决结果为魏泉胜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田进平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8,379,2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 97.1538%,上述同意股份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23,8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 81.1621%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制度选举的方式选举余伟平先生、盛元贵先生、朱红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余伟平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9,136,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 97.3923%,上述同意股份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81,0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 82.7410%

    表决结果为余伟平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盛元贵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9,134,0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 97.3916%,上述同意股份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78,6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 82.7360%

    表决结果为盛元贵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朱红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9,140,2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 97.3935%,上述同意股份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684,8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 82.7490%

    表决结果为朱红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制度选举的方式选举梁臣先生、夏元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 选举梁臣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668,7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 97.8751%,上述同意股份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213,3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 85.9361%

    表决结果为梁臣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夏元玉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662,7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的 97.8732%,上述同意股份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207,3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 85.9236%

    表决结果为夏元玉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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