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20-060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翎股份”)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2020 年 10 月 1 日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当 日 公 司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1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工业区葛万公路 1703 号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洪起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3,015,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0%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30,922,2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2.472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2,092,9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4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448,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55%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9,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87,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8162%
1.2 选举田进平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433,9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3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069,0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1383%
1.3 选举魏泉胜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06,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70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87,1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8162%
1.4 选举姜明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120,8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3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068,0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1355%
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宝新、田进平、魏泉胜、姜明军得票数均未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均未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将择日再进行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改选,在第八届董事会改选完成之前,仍由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继续履行职责。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于仲鸣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23,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8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58,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784%
2.2 选举李兰英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23,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8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58,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784%
2.3 选举刘天增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23,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8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58,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784%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于仲鸣、李兰英、刘天增得票数均未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均未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将择日再进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改选,在第八届董事会改选完成之前,仍由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继续履行职责。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 选举刘原欣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23,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8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58,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784%
3.2 选举李晨晨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23,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8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58,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784%
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刘原欣、李晨晨得票数均未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均未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公司将择日再进行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改选,在第八届监事会改选完成之前,仍由第七届监事会监事成员继续履行职责。
4、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津贴的议案
4.1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923,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7738%;反对
82,091,9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2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8,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784%;反对
31,39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2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923,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7738%;反对
82,091,9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2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8,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784%;反对
31,39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津贴的议案
5.1 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923,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7738%;反对
82,091,9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2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8,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784%;反对
31,39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2 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923,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7738%;反对
82,091,9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2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8,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784%;反对
31,39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2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