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 年 4 月)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扬州扬杰电子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1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
《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 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其他
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145.1787 万元。 54,301.4987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4,145.1787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4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54,301.4987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回要约;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5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购回; 可的其他方式。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6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东大会的授权(删除),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7 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删除) ——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删除)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8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让。……
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9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股东,……。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10 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删除)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11 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的人。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 证据。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获
得有关信息,包括: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
到
公司章程副本;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
查阅和复印:(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本;(2)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权利:
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a)现在及以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12 前的姓名、别名;(b)主要地址(住所);(c)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国籍;(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务;(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3)公司 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本状况;(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
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
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
用的报告;(5)股东大会会议记录;(6)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公司债券存根(仅供股东查阅);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13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义务:……
(删除)
……
14 第五十八条 (删除)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15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删除)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取得全体独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6 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其中符合本章程第一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且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