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3 证券简称:扬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3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7.026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6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2016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4、2016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
5、2016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6、201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7、2017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8、2019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二、本次调整情况
1、调整事由
经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472,262,9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4元人民币。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6月6日实施完毕。
2、调整方法
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调整前,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15元/股,经上述方法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7.026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7.026元/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已于2018年6月6日实施完成2017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
2、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7.026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解锁涉及的激励对象、解锁数量安排均符合《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已就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和回购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3、公司本次解锁涉及的激励对象、解锁数量安排均符合《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及程序符合《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5、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