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18年8月6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268.2725万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成了《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13日,公司通过书面发布了《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员工针对上述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18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18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5、2018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调整授予数量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情况:
1、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A股普通股
2、授予日:2018年6月20日
3、授予数量:268.2725万股
4、授予人数:119人
5、授予价格:9.56元/股
6、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名 职位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董建国 董事、总经理 23.50 8.76% 0.20%
王 健 董事、生产总监 17.00 6.34% 0.14%
张继川 董事 17.00 6.34% 0.14%
陈 辉 总工程师 2.00 0.75% 0.0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08.7725 77.82% 1.74%
骨干(共计115人)
合计(119人) 268.2725 100.00% 2.2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7、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次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解除限售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次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解除限售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次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解除限售
日当日止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除满足上述相关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次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解除限售 以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次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解除限售 以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次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解除限售 以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若公司在业绩考核年度期间并购或对外参股投资其他企业的,则该被并购或参股投资公司的营业收入均不纳入上述营业收入考核指标的核算中。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A至D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个人当次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当次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对应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次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次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本计划本章第三部分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中规定的当次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对应解除限售比例
A 100%
B 100%
C 100%
D 50%
X 0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7月18日出具了《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G11667号),认为:截至2018年7月18日止,公司实际收到股东投入资金25,646,851.00元。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前次经董事会审议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授予完成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确定的名单及授予数量完全一致。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的总人数为119人,授予的股票总数为268.2725万股,占本次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总股本的2.24%
五、本次授予股份的登记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6月20日,本次授予股份的登记日为2018年8月6日。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六、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比例 数量(股) 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