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1 证券简称:汇中股份 公告编码:2018-055号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13日,公司通过书面形式发布了《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员工针对上述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18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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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事由及调整原因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人离职,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24名调整为119名。
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限制性股票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原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由本次激励计划中的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19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277.7725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名 职位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董建国 董事、总经理 23.50 8.46% 0.20%
王 健 董事、生产总监 17.00 6.12% 0.14%
张继川 董事 17.00 6.12% 0.14%
陈 辉 总工程师 2.00 0.72% 0.0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18.2725 78.58% 1.82%
骨干(共计115人)
合计(119人) 277.7725 100.00% 2.3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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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依照《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就本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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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