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1 证券简称:汇中股份 公告编码:2018-034号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3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西道12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力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913,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31%。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0,913,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31%。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1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1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1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1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1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1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0,91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1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李磐律师、陈宗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