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 安控 公告编码:2021‐112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1年6月4日,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许永良先生主持。其中,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21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6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7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42,673,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0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8人,代表13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0,344,3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62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2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6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548,6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7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持 有公司股份3,219,2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6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2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690,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98.6098%;反对 1,9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1.3728%;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65,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64.2528% ;反对 1,95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35.2984%;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0.448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申
请综合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俞凌、王文明对上述议案表决时进行回避,回避表决股数为
130,145,572 股,故议案(二)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528,221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0,544,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84.1677%;反对 1,9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15.6335%;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0.19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65,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64.2528% ;反对 1,95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35.2984%;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0.4488%。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690,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98.6098%;反对 1,9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1.3728%;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65,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64.2528% ;反对 1,95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35.2984%;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0.448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刘焕、李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