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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控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3

安控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20‐158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0年5月29日,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许永良先生主持。其中,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6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人,合计持有股份175,255,5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31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11人,代表15名股东,合计持有股份174,602,6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242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合计持有股份652,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85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0%;反对401,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3,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636%;反对 40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36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85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0%;反对401,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3,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636%;反对 40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36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85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0%;反对401,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3,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636%;反对 40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36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85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0%;反对401,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3,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636%;反对 40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36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85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0%;
反对401,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3,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636%;反对 40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36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85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0%;反对401,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3,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636%;反对 40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36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85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0%;反对401,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3,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636%;反对 40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36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申请办理部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85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0%;反对401,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3,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636%;反对 40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36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85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0%;
反对401,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3,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636%;反对 40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36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议案(十)时,关联股东公司董事李春福、张磊、王彬、王文明,监事吴宏伟、冯水英,高级管理人员卢铭、张滨,因作为关联股东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6,192,535 股,议案(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9,062,982 股。

    表决结果:同意168,661,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6%;反对401,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3,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636%;反对 40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36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康爱军、孟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安控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控科技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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