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9 证券简称:绿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7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部分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期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1.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其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其相关议案。
3. 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2021 年 6 月 29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192 名激励对象授予336.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952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4. 2023 年 3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
的处理”“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因《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38 名已离职,其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69,000 股作废失效。
(二)因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 Q 或 Q-,其第一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能全部归属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
条件”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规定,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O、Q+、Q、Q-和 U五个等级,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结果 O 和 Q+ Q Q- U
归属比例(Y) 100% 90% 50% 0
个人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数量×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对应的归属比例为 100%;根据
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33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Q,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归属比例为 90%,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200 股;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Q-,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归属比例为 50%,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500 股。前述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5,700 股作废失效。
综上,因激励对象离职和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04,700 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计划自 2022 年 6月 29 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