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号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在公司三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4 月 2 日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董事,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
经超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祝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董事 9 人,
实际参加董事 9 人,其中委托出席 1 人,公司董事长韩春丽女士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董事祝峰先生代为出席并对本次会议的议案投同意票。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举行(非独立董事田联东、刘红、独立董事史玉强、魏会生、桑郁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临时董事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收到独立董事魏会生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魏会生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2024-013)。
控股股东邯郸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关于提请增加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推荐函》,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李宗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号)。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回避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能够顺利有序高效开展工作,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李宗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事项后,李宗芳先生将担任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补选通过后,汇金股份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名称 主任委员(召集人) 委员名单
战略委员会 韩春丽 彭冲、王健康、桑郁、祝峰
审计委员会 李宗芳 桑郁、韩春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桑郁 彭冲、李宗芳
提名委员会 王健康 韩春丽、李宗芳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回避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经全体独立董事签字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特此公告。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附件:
李宗芳先生简历
李宗芳,男,1971 年 8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
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国际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高级信用管理师、中级会计师。
主要履历:1991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山东财经大学(原山东财政学
院),会计学系会计专业学习,专科;1994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任河北省
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部门副主任(其间:1997 年 8 月至 1999 年 12 月,中共中
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9 年 1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河北
华安会计师事务所部门主任(其间: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7 月,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2006 年 6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中磊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北分所副所长、副主任会计师;2013 年 8 月至今,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北分所所长、主任会计师。
截止目前,李宗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李宗芳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