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号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6202301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2024年3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1号)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2022年4月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过程中,未考虑棋鑫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投资净收回的可分配资金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导致2021年度多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82.66万元。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更正,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682.6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0.04%。
(二)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划分为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业务模块组合、智能制造业务模块及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业务模块组合三类。
2021年末,汇金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技术有限公司对联想云领(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63亿元,对联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70.86万元。公司在未获取充分证据,且未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新设“数据中心项目”组合,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按照5%的比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补提上述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841.86万元,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841.8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2.38%。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
2022年8月17日,汇金股份收到邯郸市永年区监察委员会对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郭俊凯实施留置的《留置通知书》。2023年6月,汇金股份主动向我局供述郭俊凯被留置情况,并于6月15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号)中披露该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汇金股份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汇金股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并主动向我局供述郭俊凯被留置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 《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3号)
孙志恒: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汇金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过程中,未考虑棋鑫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投资净收回的可分配资金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导致2021年度多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82.66万元。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更正,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682.6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0.04%。
二、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汇金股份2021年年报披露的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划分为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业务模块组合、智能制造业务模块及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业务模块组合三类。
2021年末,汇金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技术有限公司对联想云领(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63亿元,对联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70.86万元。公司在未获取充分证据,且未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新设“数据中心项目”组合,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按照5%的比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补提上述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841.86万元,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841.8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2.38%。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1年度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汇金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
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作为汇金股份时任财务总监,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汇金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你组织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我局拟决定:
对孙志恒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4号)
魏会生: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汇金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过程中,未考虑棋鑫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投资净收回的可分配资金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导致2021年度多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82.66 万元。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更正,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682.6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0.04%。
二、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汇金股份2021年年报披露的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划分为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业务模块组合、智能制造业务模块及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业务模块组合三类。
2021年末,汇金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技术有限公司对联想云领(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63亿元,对联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