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8 号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合计合同价款 112,548,520.12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已经法院调解结案,但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执行情况而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就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天源”)起诉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汤福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和汇金天源起诉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汤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
近日,汇金天源收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3)
冀 1002 民初 5398 号》和《民事调解书(2023)冀 1002 民初 5399 号》,现
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一)就施工合同纠纷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3)冀 1002 民初 5398 号》
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汤福根
被告: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汤福根、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3年 10 月 1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共计给付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
限公司工程款 100,857,158.09 元,分四笔给付,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给付
5,607,115.92 元,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给付 5,000,000 元,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前给付 5,000,000 元,余款 85,250,042.17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
付清;
2、如上述款项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3、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就被告汤福根持有的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13%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6、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7、就本案纠纷各方互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 290,600 元,由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
交纳)。
(二)就买卖合同纠纷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3)冀 1002 民初 5399 号》
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汤福根
被告: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汤福根、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3 年 10 月1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深
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货款 4,392,884.08 元;
2、如上述款项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3、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就被告汤福根持有的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13%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6、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7、就本案纠纷各方互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 22,074 元,由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
交纳)。
二、对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 1,047 万元。本案已经法院调解结案,但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执行情况而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跟进本案件的后续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23)冀 1002 民初 5398 号》;
2、《民事调解书(2023)冀 1002 民初 5399 号》。
特此公告。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