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3 号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修改
《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现行规定和要
求,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以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为维护河北 汇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
称“公司 ”或 “ 本公司 ”)、股东 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 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 简称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创业板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规范运作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中关规定,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 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参考《上市公司
程指引》”)制订本章程。 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制 订本章
程。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53,194.3475 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 52,894.3475 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3,194.3475 万股,均为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2,894.3475 万股,均为普
普通股。 通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
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一)董事 会换届改 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下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名下一届董 事会的非独立董 事 候选人或者增 补非
人; 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拟 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独立 董 事的候选人;
第一百〇八条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 一)独立聘请中介 机构,对 上市公司具体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 事项 进 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顾问报告;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所; ( 五)对可能损害上 市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益的 事 项发表独立意 见;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 ( 六)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 章 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 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 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
集。 由。
独立董事行使 上述职权应 取得全体独立董 下 列事项应当经上市 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数同 意 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公司及相关方 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的方
案;
( 三)被收购公司董 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 及 采取的措施;
( 四)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 章 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 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 独立董事应 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 天的时间,对公司 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对公司生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 制等制度的建设及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以撤换。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 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 开股东大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解 除 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独立董事必 须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
任独立董事: 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 一)在本公司或者 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其配 偶 、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
属; 配偶 、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 三)在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员及其直系亲属; 及其 配 偶、父母、子 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 四)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
形的人员; 企业 任 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 五)与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七)公司认定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人任 职 的人员;
人员。 ( 六)为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 所称主要社会关系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