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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股份:关于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0

汇金股份:关于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号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汇金”)与联想云领(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云领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廊坊市云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汤福根就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签署《和解协议》,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就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数据中心设备集成销售及服务合同纠纷签署《和解协议》,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就施工合同纠纷签署的《和解协议》

  本和解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3年3月9日签订(“协议签订日”):
    甲方: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1:联想云领(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2: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 3:云领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丙方 1:廊坊市云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 2: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丙方 3:汤福根

  甲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丙方 1、丙方 2、丙方 3 以下单独称为“一
方”,合称为“各方”。乙方 1、乙方 2 以及乙方 3 合称为“乙方”。丙方 1、丙方
2 以及丙方 3 合称为“丙方”。

  鉴于:

  (1)甲方、乙方 1 以及乙方 2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合同编号:202006180098),前述三方于 2021 年 9 月 3 日签署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及变更协议》(合同编号:202108250074),约定乙方 1 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前付清所欠深圳汇金的全部工程款 163,021,257.10 元(以下简称“工
程款”,前述合同合称为“《汇金施工合同》”),乙方 2 承担履约担保责任;

  (2)2020 年 3 月,丙方 2 向甲方出具《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业主(中
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担保承诺函》,丙方 2 对工程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2020 年 11 月 25 日,甲方与丙方 1、丙方 2 签订《廊坊市云风数据中
心项目业主(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担保承诺函补充协议》,丙方 1 和丙方 2 对工程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2021 年 9 月,甲方与丙方 3 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约定丙方 3
用其持有的丙方 2 的 10%股权为工程款的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2021 年 9 月
17 日,双方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以上《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业主(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担保承诺函》、《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业主(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担保承诺函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合称“《担保文件》”。

  (5)甲方基于《汇金施工合同》及《担保文件》纠纷,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和丙方(案号(2022)冀 10 民初 488 号),并
通过诉讼财产保全分别冻结乙方 1 人民币 3,789,936.03 元,以及乙方 2 人民币
130,000,000.00 元,以及丙方相关账户资金;

  (6)乙方 1 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相关《汇金施工合同》项下的
付款义务;

  (7)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 1 付款后,乙方和丙方均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对价、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履行其他义务;甲方无权再主张或追究乙方和丙方在《汇金施工合同》及《担保文件》项下的任何责任。

  因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各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同价款支付及后续安排

  1-1自甲方按照本协议第 1-2 条全部满足先决条件之日(以下简称“先决条件成就日”)的次日起算,乙方 1 将根据支付时间不同按照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向甲方支付相关款项:

  (1)乙方 1 于先决条件成就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款的,乙方 1 向甲
方支付(1)《汇金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人民币 163,021,257.10 元;和(2)因逾期支付而根据《汇金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 13.2(2)条之约定,
经乙方 1 与甲方友好协商确定的违约金人民币 831,834.16 元(含 6%增值税)(咨
询管理服务部分)及 2,843,212.83 元(含 9%增值税)(工程施工部分)。上述工程款和违约金两项共计人民币 166,696,304.09 元,大写壹亿陆仟陆佰陆拾玖万陆仟叁佰零肆元玖分;

  (2)乙方 1 未能于先决条件成就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款,但于先决
条件成就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款的,乙方 1 向甲方支付(1)《汇金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人民币 163,021,257.10 元;和(2)因逾期支付而根据《汇金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 13.2(2)条之约定,经乙方 1 与甲方友好协商确定的违约金人民币 1,206,159.53 元(含 6%增值税)(咨询管理服务部分)及 4,122,658.6 元(含 9%增值税)(工程施工部分)。上述工程款和违约金两项共计人民币 168,350,075.2 元,大写壹亿陆仟捌佰叁拾伍万零柒拾伍元贰角;

  (3)乙方 1 未能于先决条件成就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款,但于先决
条件成就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款的,乙方 1 向甲方支付(1)《汇金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人民币 163,021,257.10 元;和(2)因逾期支付而根据《汇金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 13.2(2)条之约定,经乙方 1 与甲方友好协商确定的违约金人民币 1,622,076.61 元(含 6%增值税)(咨询管理服务部分)
及 5,544,265.02 元(含 9%增值税)(工程施工部分)。上述工程款和违约金两项共计人民币170,187,598.7元,大写壹亿柒仟零壹拾捌万柒仟伍佰玖拾捌元柒角。
  上述三种情形各自对应的工程款和违约金两项共计金额,以下均简称为“和解款项”。

  乙方 1 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和解款项至甲方银行账户;

  甲方应在收到全部和解款项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 1 开具与违约金金额及
税率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违约金。

  1-2在下列条件全部得以满足后,乙方 1 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和解款项,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完成以下事项:

  (1)甲方应于本和解协议签订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署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2022)冀 10 民初 488 号案件项下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在内的全部必要文件,并向乙方 1 和丙方提供上述已签署文件的扫描件。

  1-3甲方在收到全部和解款项当日,应向乙方 1 和丙方出具一份格式及内容如附件一所示的收款证明的电子扫描件,确认已经从乙方 1 收到相应款项,并且于该日将收款证明的原件寄给乙方 1。

  1-4甲方在收到全部和解款项的当日,应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申请法院解除对乙方和丙方在案号(2022)冀 10 民初 488号项下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相关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出具时间以法院做出裁定书的时间为准。

  甲方应当于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当天,向乙方 1 提供甲方盖章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和投递法院的邮寄底单扫描件。

  1-5甲方在收到全部和解款项当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丙方共同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以调解书结案的申请,要求法院出具反映和解协议全部内容的民事调解书。该等民事调解书的出具时间以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的时间为准。甲方同意自行承担与(2022)冀 10 民初 488 号案件相关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以及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各项费用。

  1-6甲方在收到全部和解款项当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应向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解除其对丙方 2 的股权质押的相关文件。丙方 2 和丙方
3 应配合办理前述解除股权质押的登记手续。

  1-7各方确认,在乙方 1 向甲方支付完毕全部和解款项之日,甲方、乙方 1、
乙方 2 及丙方在《汇金施工合同》及《担保文件》项下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即全部履行完毕;乙方和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对价、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履行其他义务;甲方无权再主张或追究乙方和丙方在《汇金施工合同》及《担保文件》项下履行任何义务或承担任何责任。

  1-8 乙方确认,乙方 1 按照本协议支付的和解款项,以及乙方 2 按照其与甲
方另行达成的旨在解决(2022)京 0108 民初 36006 号案件的《和解协议》支付的和解款项,全部由乙方自行负担。任一乙方不会因甲方工程及设备项下向任一丙方或乙方上游主体主张除合同正常价款外的利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二条    保密

  2-1 任何一方对在本协议协商、签署、履行过程中所知悉其他各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本协议的存在和内容等,均负有保密义务。本条中的商业秘密包括一方持有的不能被公众通过公开、合法渠道获取的任何信息。但各方同意,以下情形的披露不应被视为违反保密义务:(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披露;(2)依据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披露;(3)向己方与协议目的有直接关系的员工、关联企业、专业顾问、代理人披露;(4)其他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的披露。

  2-2 前述保密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不因本协议的终止、到期、无效、撤销或解除而失效,但是各方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或为处理来自对方或其他方的诉讼等司法程序所需或者有关保密内容已在非因违反本条款的情况下为公众知悉除外。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其即构成违约。

  3-2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而给非违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4-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4-2各方在此确认,本协议的宗旨,是以各方善意,有效快速解决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汇金施工合同》及《担保文件》纠纷遗留问题为目的。各方同时确认,除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和丙方在本协议中明确承诺履行的义务外,本协议在磋商、谈判、订立过程中的任何沟通、会议和文字交流/文件,均不构成各方对围绕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所发生任何事实、权利、义务的承认和认可或者放弃,不得被用于作为向乙方和丙方主张的依据或证据。

    (二)就销售及服务合同纠纷签署《和解协议》

  本和解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3年3月9日签订(“协议签订日”):
  甲方: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签署了《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数
据中心设备集成销售及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006180099),前述双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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