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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9

汇金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号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振宪先生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开始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 209 号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号楼 3 层大会议室。

  (六)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162,22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69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4人,代表股份 8,34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3%。(注: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31,943,475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3,000,00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28,943,475 股。)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表决情况:


  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153,881,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921%。其中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数 8,34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577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22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34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22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34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委派石卫东律师、张荣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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