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19-138 号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转让纠纷和解暨出售合肥汇璟先进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 8 日,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
金股份”)与合肥汇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汇智”)签署了《关于转让对合肥汇璟先进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协议书》”),公司向合肥汇智转让其持有的合肥汇璟先进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汇璟”)65%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 16,250,001 元。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
2018 年 5 月 9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站的相关公告。
2018年5月14日,公司收到合肥汇智按照协议支付的首期转让款150万元。
按照协议约定,合肥汇智应于2018 年 5月 31 日前向公司支付实缴出资额第
二期转让款 678.75 万元人民币及未缴金额对应股权转让价款 1 元人民币。截止
2018 年 5 月 31 日,合肥汇智未支付上述第二期支付款。2018 年 6 月 1 日,公司
收到交易对方合肥汇智通知,因投资人无法按照之前约定注入资金,导致其资金
紧张,请求与公司协商终止履行合同。详细内容请见公司 2018 年 6 月 2 日发布
于巨潮资讯网站的《关于出售合肥汇璟先进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87 号)。
经公司多次与其沟通,合肥汇智及相关连带担保人仍未能继续履行协议。公司按照相关合同条款,将合肥汇智、冉申、翟羽佳、王嵩、谢松、刘芸作为被告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2018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受
理案件通知书》(2018)冀 0191 民初 1587 号。详细内容请见公司 2018 年 10
月 16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站的《关于出售合肥汇璟先进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8 号)。
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与合肥汇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冉申等人签署转让合肥汇璟先进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书的议案》,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意向,并签署了《民
事和解协议》暨(2018)冀 0191 民初 1587 号民事和解协议,约定公司以 16,250,000
元将持有的合肥汇璟先进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65%的股权转让给翟羽佳或翟
羽佳指定的第三方,并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前配合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由被告或
被告指定的第三方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前一次性向公司支付人民币 16,250,000
元,如工商登记变更未在 2019 年 7 月 30 日前完成,上述付款期限将相应顺延,
但顺延后的付款期限最晚不得超过工商登记变更完毕后 15 天。
《民事和解协议》签署后,公司按照约定,将合肥汇璟先进陶瓷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 65%股权变更至翟羽佳先生指定的第三方任亮先生。2019 年 8 月 7 日,
合肥汇璟先进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自此,前述股权变更登记完成。
二、本次关联交易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8)冀0191民初1587号,经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合肥汇璟先进陶瓷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 65%的股权转让给被告翟羽佳或翟羽佳指定的第三方,并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前配合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2、被告合肥汇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冉申、翟羽佳、王嵩、谢松、刘芸于2019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6,250,000 元;如工商变更登记未按期完成,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但最晚不得超
过工商登记变更完毕后十五日;
3、被告合肥汇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 1,500,000 元股权转让款作为
对原告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偿款不再退还;
4、如各被告未能按第 2 条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另应向原告河北汇金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的违约金 3,679,775 元及以未支付
的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 1‰/日计算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
约金,并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1,488,320 元;
5、原告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五日内同意解除对各被告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6、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
三、本次《民事调解书》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工作安排
1、本次公司收到的《民事调解书》,是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
院依据 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民事和解协议》暨(2018)冀
0191 民初 1587 号民事和解协议而作出的带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文书,有利于保障公司依照前述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后,顺利收回相关股权转让款,减少后续潜在纠纷。
2、公司收到本《民事调解书》前,已按照约定将合肥汇璟先进陶瓷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 65%股权变更至翟羽佳先生指定的第三方任亮先生。2019 年 8 月 7
日,合肥汇璟先进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自此,前述股权变更登记完成。本次收到《民事调解书》后,公司将加紧推进后续收款工作,及时披露相应进展情况。
3、如本调解书执行完毕,合肥汇璟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核算,公司将对历年权益法核算部分进行冲回,另合肥汇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笔 150 万元股权转让款作为对公司的补偿不再退回,综合前述事项预计将增加本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金额约 915 万元。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暨(2018)冀 0191 民初 1587 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