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0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成了《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
股股票。
2、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
3、授予日:2017年6月2日。
4、授予价格:9.30元/股。
5、授予数量及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8.82万股,激励
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61人,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人员、子公司核心人员。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次获授限制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 比例
例
张云霞 董事、董秘 70 10.958% 0.129%
王明高 董事 50 7.827% 0.092%
刘立新 副总经理 70 10.958% 0.129%
欧智华 副总经理 56 8.766% 0.103%
孙志恒 财务负责人 14 2.192% 0.026%
其他激励对象56人 378.82 59.300% 0.696%
合计61人 638.82 100.000% 1.174%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
6、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2017年6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
量的议案》和《关于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除原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5万
股外,其余激励对象与公司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详见公司2017年06月03
日披露于巨潮咨询网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
后)》)。
在确定授予日之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股份合计3.18万股。本次实际授予总人
数为61人,授予股份数量为638.82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
总股本的1.174%。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24、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4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3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张晓、张炳华、赵建周、高寄钧、刘玉明、付瑞申、宋莲媛、袁小斌因本激励计划获授且已解除限售部分应在解除限售之日起至少分两年转让,且同一批次解除限售部分每年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对应解除限售批次数量的50%。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注:上述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计算基础,并剔除深圳市北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应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50% 0
若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同伙)于2017年6月7日出具了编号
为勤信验字【2017】第1068号的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17年6月6日止新
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
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394.8574万元,股本为人民币54,394.8574万元。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子公司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 激励对象共7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716.5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 价格为人民币9.32元。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调整为61人,授予642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价格为人民币9.30元。 实际授予638.82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价格9.30元。本次增发人民币普通 股(A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638.82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033.6774万元。经审验,截至2017年6月6日止,公司实际已收到激励对象 以货币缴纳的出资款项共5,941.026万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638.82万元,增 加资本公积人民币5,302.206万元。
截至2017年6月6日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033.6774万元,股本为
人民币55,033.6774万元。
三、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6月2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
年6月19日。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