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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力: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减持计划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4


证券代码:300367        证券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9-047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减持计划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蒋宗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4,034,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34%。蒋宗文先生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拟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政策的要求下,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508,518股(含本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0.7616%,不超过其个人持股的10.1641%。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股东、原董事高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168,7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15%。高军先生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拟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政策的要求下,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292,181股(含本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0.9704%,不超过其个人持股的25%。

  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蒋宗文先生及其他股东高军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蒋宗文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比例:本次拟减持股份不超过6,508,518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616%,不超过蒋宗文先生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1641%。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

  5、减持区间: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6、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

  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东蒋宗文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一直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未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

  (二)高军先生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比例:本次拟减持股份不超过8,292,181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0.9704%,不超过高军先生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

  5、减持区间: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6、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

  7、高军先生为公司原副董事长,任期直至2019年12月19日。2017年10月7日高军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相关职务(公告编号:2017-14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上述规定,2017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高军先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18年4月8日至2020年6月19日,高军先生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东高军先生作为公司的原董事一直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未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

    二、减持方蒋宗文先生、高军先生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2014年12月20日,蒋宗文先生、高军先生作为东方网力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出具《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2017年10月10日,高军先生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相关承诺进行管理。(详见《关于董事辞任及选举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4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蒋宗文先生、高军先生均未违反上述承诺。

    三、其他说明

  1、上述股东的减持意向/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出具的相应承诺的要求。

  2、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减持意向/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风险提示

  1、蒋宗文先生、高军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因此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2、蒋宗文先生、高军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蒋宗文先生签署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2、高军先生签署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