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7 证券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9-040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7,540,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569%。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蒋宗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4,034,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34%。刘光先生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拟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政策的要求下,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4,385,175股(含本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6.3642%,不超过其个人持股的25%。蒋宗文先生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拟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政策的要求下,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500,000股(含本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1117%,不超过其个人持股的14.8359%。
2、根据刘光先生、蒋宗文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相关承诺的要求,刘光先生、蒋宗文先生拟转让所持公司股票时,本人需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3、本次减持实施完成后,将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本次股份变动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减持方案及计划的主要内容
1、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光先生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蒋宗文先生的通知,刘光先生及蒋宗文先生与四川省川投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信产”)签署了《股份转让
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根据框架协议,刘光先生拟向川投信产转让其持有的54,385,175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6.3642%);蒋宗文先生拟向川投信产转让其持有的9,500,000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1.111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减持方刘光、蒋宗文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2014年12月20日,刘光作为东方网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人控股地位。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2014年12月20日,蒋宗文作为东方网力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出具《承
诺》,具体内容如下:
“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光先生、蒋宗文先生均未违反上述承诺。
三、其他说明
1、上述股东的减持意向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出具的相应承诺的要求。
2、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减持意向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刘光、蒋宗文本次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为意向性协议,具体减持事宜需由后续双方签署的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确定,本次减持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若上述《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的减持事宜能够得以落实执行,将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本次股份变动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备查文件
1、刘光先生与四川省川投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2、蒋宗文先生与四川省川投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