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6 证券简称:创意信息 公告编码:2023-60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安防设备制造和销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5G 通信技术服务等内容,并同步修订《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品批发与零售;增值电信业务。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气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字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移动通信设备销售;5G 通信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本次变更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
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范围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围是:一般项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
务业;商品批发与零售;增值电信业务。 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气设备销售;输配电及
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字技术服务;物联网
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
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软
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
网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移动通信设备
销售;5G 通信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人工智
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
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专用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 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 求设立独立董事。
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
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件。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及其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情形的人员;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