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6 证券简称:创意信息 公告编码:2021-37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 2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
164,195,6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24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3,908,4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8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8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28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4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8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46%;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陆文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全部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 164,191,3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
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 164,191,3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
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 164,191,3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
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票 164,140,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
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9192%;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8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 164,140,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
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9192%;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8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 30,466,7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05%;反
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9192%;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8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陆文斌先生、杜广湘先生、黎静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8、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票 164,140,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
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9192%;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8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同意票 164,140,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
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 232,4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9192%;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8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 164,140,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
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1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 164,140,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
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1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 164,140,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
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13、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1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 164,140,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
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15、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 164,140,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
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16、审议《关于制定<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 164,140,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
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17、审议《关于制定<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 164,140,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
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18、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19、审议《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
同意票 164,140,8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
对 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了王冠律师和唐诗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