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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华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的解除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终止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2

恒华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的解除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终止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20(067)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股份质押
  担保合同的解除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终止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春华先生、方文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
龙先生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与信科集团签署《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合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的解除协议》,公司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终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江春华先生、方文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春华先生、方文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以下合称“转让
方”、“乙方”)的通知,上述转让方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与中国交通信息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集团”、“甲方”,原名“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的解除协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概述

    1、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春华先生、方文先生、
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与信科集团签署了《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春华、方文、罗新伟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协议”)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事项”)。首次股份转让、表决权放弃、转让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及根据本次交易安排完成公司董事会改选后,信科集团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2019 年 9 月 30 日和 2019 年 10 月 1 日,公司先后发布《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签署<合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码:2019(071)号)、《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公告,具体披露了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整体安排、协议主要内容、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制权情况等相关内容。

    2、2019年11月6日,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在获得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的批准下,信科集团通过中交集团将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相关资料正式提交至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3、2019年11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公司控制权变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码:2019(078)号),信科集团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19〕466号),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自本次协议转让事项首次披露后,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该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持续披露,并提示“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已历时超过一年,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

次协议转让事项。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春华先生、
方文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与信科集团签署了《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的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合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以下合称 “交易协议”)一并解除,不再履行,各方不再互负交易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均不得依据交易协议追究其他方的违约责任或其他任何责任。

    2、本协议各方确认,在交易协议履行期间,各方未产生任何与交易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

    3、甲方系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本协议各方均具有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已获得所需的全部授权与批准,系真实、有效、合法;且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导致对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违反。

    4、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以及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终止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江春华先生、方文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

    四、备查文件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
放弃协议、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的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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