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4月24日实施完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3.00万股调整为274.50万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16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发布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8年5月1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
3、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确定2018年5月29日为授予日,授予152名激励对象769.5万股限制性股票。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5月29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11日。
5、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3.00万股调整为274.50万股;同意确定2019年4月29日为授予日,授予32名激励对象274.5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说明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原因
经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02,162,6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8,151,385.2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201,081,323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03,243,969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4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4月24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
制性股票数量做相应调整。
2、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将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即1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情况
调整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Q=Q0×(1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即1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4月24日实施完毕,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3.00万股调整为274.50万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六、律师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