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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华科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30

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8(060)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华科技”)于2018年5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16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发布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8年5月1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5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说明

    鉴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原156名激励对象中,林津正、王玉生、陈杨、邱成波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了调整。

    1、关于激励对象的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156名变更为152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2、关于授予数量的调整

    因上述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7.5万股。

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77万股变更为769.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3万股。

    经上述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时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孟令军    高级管理人员         30             3.15%             0.08%

 核心骨干员工共计151人        739.5           77.64%            1.87%

     预留限制性股票             183            19.21%            0.46%

          合计                  952.5          100.00%           2.41%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5月29日出具《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恒华科技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