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5(080)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5年6月19日,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5年5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2、2015年6月1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5年6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5年6月30日为授予日,向135名激励对象授予180.7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方案
1、关于激励对象的调整
原137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137名变更为135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关于授予数量的调整
因上述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30万股。调整后,公司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2.00万份变更为180.70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00万份。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时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总量
票数量(万份) 司总股本的
的比例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孟令军 财务负责人 10.00 5.03% 0.06%
小计 10.00 5.03% 0.06%
(二)其他核心骨干员工共计134人
小计 170.70 85.91% 0.98%
合计135人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 18.00 9.06% 0.10%
限制性股票合计 198.70 100.00% 1.14%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恒华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