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方案具体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发起人持 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第 二 十 九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条 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公 司提供担保的 ,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对外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当在董 披露。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担 保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 笔担保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
第 四 十 二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产 10%的担保;
条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二)公 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
供的任何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以被担保人 何担保;
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以被担保人最近
表数据孰高为准)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一年经审 计财务报表或 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孰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高为准)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 续十二个月内 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连 续十二个月内 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
5000 万元;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 元;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 (七)法 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应由股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五)项 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股东大会 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公 司为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
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 提 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
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
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董事、监 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
东大会表决。 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第 八 十 四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条
1、公司董事会提名;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2、单独持 有或合 并持有 公司有 表决权 股份总 数
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东,其提 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 或变更的
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人数。
依 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非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
他非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 一 百 零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独 立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
一条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不 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
该 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一百零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 公司 的利润 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 方
九条 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行债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