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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63 深市 博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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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腾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0

博腾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300363          股票简称:博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号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终止原募投项目“江西博腾药业有限公司多功能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建设项目一期”,并将该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中的 15,000 万元用于建设“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一期工程(301 车间)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包括累计收到的银
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余额为 17,592.54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金额为准)全部用于建设“新药服务外包基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二期)”,同意公司新开设 2 个募集资金专户分别存放变
更后的募投项目资金,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130 号)。2023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在民生银行为上述项目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截至 2023 年 2 月 1 日,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638167023    0                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                                (301 车间)项目

份有限公司                                          新药服务外包基地研发中心建
                    638167509    0                设项目(二期)

  二、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同意后,公司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公司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民生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形式其监督权。公司和民生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耸、程杰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民生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民生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民生银行按照公司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公司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八、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公司及民生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公司、民生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民生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民生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三、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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