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2021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全额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首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首次授予的第三个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第三个可行权/解除限售期全额行权/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谭永庆 曾会 伍雨辰
时间:202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