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 21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权益,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12 名调整为 211名,权益数量由 571.2 万股调整为 570.2 万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为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与公司及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
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
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监事签名:
谭永庆 曾 会 伍雨辰
时间:202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