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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63 深市 博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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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腾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博腾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300363          股票简称:博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1 号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并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尚未明确用途的募集资金(包括累计收到的利息收入
净额,截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余额为 33,480.28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
专户金额为准)向全资子公司江西博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博腾”)增资,用于实施新募投项目“江西博腾药业有限公司多功能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建设项目一期”的建设,同意江西博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开设新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
项目并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号)。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江西博腾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工商银行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江西博腾系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博腾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08260129000258058。截

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江西博腾多功能
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建设项目一期的建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江西博腾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同意后,公司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公司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工商银行、江西博腾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江西博腾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江西博腾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江西博腾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工商银行和江西博腾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江西博腾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江西博腾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耸、程杰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查询、复印公司、江西博腾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查询公司、江西博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工商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江西博腾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按照公司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公司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七、江西博腾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江西博腾及工商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工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江西博腾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江西博腾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工商银行、江西博腾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工商银行、中信证券、江西博腾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三、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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