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方案具体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重庆博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依照 公司系重庆博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依照《公
《公司法》之规定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 司法》之规定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重
立,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 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965415。 915000007748965415。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全球领先的制药服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全球最开放、最创新、
务平台,让新药更快惠及更多患者。 最可靠的制药服务平台,让好药更早惠及大
众。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原料药生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原料药生产
产(按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 (按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
事经营);创新药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 营);创新药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化学
务;化学原料药研究开发(含中小规模试 原料药研究开发(含中小规模试剂)、技术转
剂)、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医药中间体、 让、技术服务;医药中间体、精细化学品的
精细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生产、销售(不含许可证核定事项外的危险
品、易制毒化学品等许可经营项目);采 化学品);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研
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研发、生产; 发、生产(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药工程技术开发、技术 可从事经营);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化学药品制剂制造;药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化学药品制剂
品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上述经营 制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
范围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禁 事经营);药品销售(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
止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凡涉及国家法 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律、法规、行政规章专项规定的未获有关 出口。(依法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依法应经
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许可审批而未获许可批准前不得经营。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
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条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关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七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其持
条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尽量保持公司
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在质押所持本公司股
份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性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逾期或
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及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第三十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
条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 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东的合法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
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制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 (十二)审议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 1000 万 (十二)审议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 3000 万元
条 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 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
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
项;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事项; 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30%的事项;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九)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二)、(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当在董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净资产 10%的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以被担保人
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表数据孰高为准)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