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363 股票简称:博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5 号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完成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9 年 7 月 15 日至 2019 年 7 月2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公司披露《关于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8 月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表示同意的 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 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5 月14 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 17.5 万股。
3、授予人数:2 人。
4、授予价格:14.0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公司目前
激励对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股本总额的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核心骨干(2 人) 17.5 8.39% 0.03%
合计 17.5 8.39% 0.0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将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解除限售期内,除需满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考核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17 亿元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20.5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实施,个人层面系数
(N)将根据解除限售前一年度个人层面考核结果确定:
前一年度个人层面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绩效 B 及以上 100%
绩效 B(不含)以下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8、本次股权激励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四、已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情况的说明
1、截至2019 年1 月 16 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8,425,0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最高成交价为 10.0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56 元/ 股,支付的总金额为76,204,794.46 元(不含手续费),回购均价约为9.05 元/股。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7.5 万股限制性股票均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4.07 元/股,确定方法如下: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5.76 元/股的50%,为12.88 元/股;(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8.13 元/股的50%,为14.07 元/股。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核心骨干。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
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3、本次授予 17.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收到的金额与回购成本差额
为878,500.00 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规定: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 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 付》应用指南中对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规定: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 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