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0 证券简称:炬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3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发出通知,并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以现场
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丁国茂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 2023 年 8
月 25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议案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监事会于近日收到监事徐晓晨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徐晓晨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徐晓晨女士原定监事
任期为 2023 年 1 月 5 日至 2026 年 1 月 4 日。徐晓晨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
会低于最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郭昊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郭昊阳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关于公司监事辞职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详见 2023 年 8 月 25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议案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及新增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产业并购基金受让深圳市普颂电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产业并购基金嘉兴炬华联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炬华联昕”)与杭州正盈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嘉兴炬华联昕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583 万元受让杭州正盈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深圳市普颂电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普颂电子”)33.3333%的股权。2020 年 8 月 26 日,普颂电子完成
工商变更。
自 2020 年 8 月 26 日起,公司与普颂电子发生交易,交易内容为购买零配件,
上述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关联方披露的要求,补充确认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合计 7,932.90 万元,并新增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3,000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及新增 2023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所进行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及新增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详见 2023 年 8 月 25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议案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8 月 25 日
郭昊阳女士简历
郭昊阳,1996年生,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英国埃克塞特大学会计与金融学硕士学位。2019年11月至2023年3月就职于杭州凯银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任规划中期;2023年4月加入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职公司供应链管理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昊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