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后《公司章程》对照表
修订内容对比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 第二条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20 日由广东全通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20 日由广东全通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
变更设立,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 体变更设立,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于 2016 年 1 月
在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1 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
91442000776910159G 的营业执照。 代码为 91442000776910159G 的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销售:电化教学设备、教学软件、电子产品、百货、仪器仪表、 销售:销售:电化教学设备、教学软件、电子产品、百货、仪器仪表、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家具;承接室内外装饰设计及施工工程,室内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家具;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业务;外装饰工程,室内装饰、设计;信息系统工程设计,软硬件运行维护, 教育信息咨询(不含招生、培训、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设备租赁;
信息系统维护;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业务;教育信息咨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询、商品流通信息咨询(不含劳务、询;设备租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询、商品流通信息 金融期货、房地产、出国留学);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开发及推广;安咨询(不含劳务、金融期货、房地产、出国留学);电子商务信息技术 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出版物批发、零售;第二类增值开发及推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出版物批发零售; 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 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按许可证核定的项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按许可证 目经营);承接室内外装饰设计及施工工程;计算机软硬件及信息系
核定的项目经营) 统设计、运营维护服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行。
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 3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未按规定程序或者超权限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问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八十一条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