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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57 深市 我武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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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06


证券代码:300357          证券简称:我武生物          公告编号:2024-034 号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集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15:00。

  3. 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 333 号 40 号楼 6 楼会议室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赓熙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39 人,代表股份 257,815,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24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48,952,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4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34 人,代表股
  份 8,862,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6 人,代表股份 8,862,76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4 人,代表股份
  8,862,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535,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5%;反对
234,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弃权 45,69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8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3%;反对 234,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21%;弃权45,69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6%。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511,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1%;反对
173,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 130,11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58,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17%;
反对 173,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02%;弃权130,1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81%。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黄青峰律师、舒颖超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