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7 证券简称:我武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8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及修
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部分条款及修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其他条
款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
生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情况
鉴于公司经营需求,公司拟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增加后的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变态反应原制品、体内诊断试剂(详见《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二类: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的销售(详见《中华
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研究开发口服脱敏药、生物及化学制剂药
品、生物及化学医药原料、医药包装材料、保健食品以及研究开发上述产品所需的机
械设备、仪器仪表;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修改,经营范围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 公司修订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7.7.6“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分配依据。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条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一年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一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 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低于15%的(不含15%),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例低于15%的(不含15%),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一年内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 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在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15%以上(包括15%),不满30%的,应当采 产比例在15%以上(包括15%),不满30%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的,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司在一年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可根据具 利润的20%;公司在一年内有重大资金支
体情况进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出安排,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
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
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
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
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三、 修订《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
1 镇志远北路636号。 镇志远北路636号。
邮政编码:313200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2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3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4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半年内;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半年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5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6 (十七)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七)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 持股计划;
……
7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