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可能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至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董监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二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具体见附件1)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方式(具体见附件 2)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具体见附件 3),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信息披露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或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