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8月6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6 日经中国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 币普通股 3436 万股,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在深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36 万股,于 2012 年 9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优先股
800 万股,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新增第十二条,内容如下:(原《公司章程》其
他章节条款相应调整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保护,及相关 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保护,及相关技术
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乡土植物(节 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乡土植物(节水、水、抗旱、耐寒植物)的研发、生产、销售及 抗旱、耐寒植物)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技术服务;羊草、冰草、苜蓿等牧草、生态 务;羊草、冰草、苜蓿等牧草、生态种子生产;种子生产;牧草种子批发零售。承揽各种园 牧草种子批发零售。承揽各种园林绿化工程,包林绿化工程,包括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 括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 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桥梁、码
场铺装、驳岸、桥梁、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 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承揽各种规模及备安装项目;承揽各种规模及园林绿化综合 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工程;园林绿化苗木、性养护管理工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 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经营及园林绿景、草坪的培育、生产、经营及园林绿化相 化相关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智能温室的建设与关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智能温室的建设与 运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凭资质证书运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凭资质 经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证书经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市政 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 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农、林、草、畜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技术研究、咨询、开发、农、林、草、畜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技术 应用、服务与转让及互联网信息化运用相关的软研究、咨询、开发、应用、服务与转让及互 硬件服务、咨询服务;沙地及沙漠治理、荒漠化联网信息化运用相关的软硬件服务、咨询服 治理、盐碱地治理、湿地治理、土壤修复、矿山务;沙地及沙漠治理、荒漠化治理、盐碱地 修复、道路边坡治理、废弃地修复、草原修复、治理、湿地治理、土壤修复、矿山修复、道 土地整治服务;工程围栏装卸施工;农作物病虫路边坡治理、废弃地修复、草原修复、土地 害防治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体育场地整治服务;工程围栏装卸施工;农作物病虫 设施工程施工;绿化管理;造林和更新、规划管害防治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体育 理、游览景区管理、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绿化管理;造林和更新、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及销售;竹、藤、规划管理、游览景区管理、自有房屋租赁、 棕、草等制品制造及销售;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物业管理;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及 制造及销售;肥料制造及销售;工程测量。(法销售;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及销售;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及销售;肥料制造 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及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
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能力,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调整经营范围。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
力,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调整经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含优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含优先股股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上述人
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或者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6 个月时间限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诉讼。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纳股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得退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