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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测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6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6-26

东华测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6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
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等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增持股票行为规范

  第十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三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属于第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属于第十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第十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现任和离职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应进行登记备案,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并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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