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公告编号:2022-012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对照表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有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情况,制订本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买卖本公司股票: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前三十日内;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起至公告前一日; 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十日内;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之日内;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定期报告公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年度报告、半
告前 30 天、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告 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季度报告、业前 10 天等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 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等重要时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监 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
事、高级管理人员。 要求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章节及条款 第三章 增持股票行为规范
第十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
份情形:
(一)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
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 2%
的股份;
(二)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
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
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属于第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属于第十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
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第十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
内容。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
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
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
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
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
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
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新增条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因新增章节及条款而致使原制度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均已作出相应调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 年 3 月修订)详见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