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公告编号:2021-016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分析诊断装置(经营范围最终调整情况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补充更正及修订。
一、经营范围增加情况
修改前的经营范围:
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测试设备;软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咨询、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修改后的经营范围:
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敏感元件及传感器、测试设备及分析诊断装置;软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咨询、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新增 目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规定,由刘士钢、罗沔、刘沛尧、瞿喆、 关规定,由刘士钢、罗沔、刘沛尧、瞿
王瑞、范一木、陈云、陈立、陈沂、刘明、 喆、王瑞、范一木、陈云、陈立、陈沂、
范钦横、郝连奎、商冬梅、顾坤、刘建宏、 刘明、范钦横、郝连奎、商冬梅、顾坤、
施利兵、瞿小松、林金和、杜卫星、崔灵 刘建宏、施利兵、瞿小松、林金和、杜
云、苏灿东、许冬梅、王荣、焦亮、刘俊 卫星、崔灵云、苏灿东、许冬梅、王荣、
伟、郑桂章、宋建江、韩晓冬、常鹏、张 焦亮、刘俊伟、郑桂章、宋建江、韩晓
远、顾剑锋、李网彬共 32位自然人以共同 冬、常鹏、张远、顾剑锋、李网彬共 32
投资的江苏东华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 位自然人以共同投资的江苏东华测试技
更为股份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 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发
江苏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江苏泰州工商行政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1282000002850。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200608775189J。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制、开发、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制、开
生产、销售测试设备;软件开发、销售; 发、生产、销售敏感元件及传感器、测
技术服务、咨询、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 试设备及分析诊断装置;软件开发、销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 售;技术服务、咨询、转让;自营和代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以工商核准登记内容为准)。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事项; 定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助除外);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30%的事项; 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股份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它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交易事项需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审议,本条第(一)项中关联股东应当回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避表决: 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人民币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交易涉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 会计年度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