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23–100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或“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三十条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1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十一)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
(十二)批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二)批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及其人员设置; 及其人员设置;
(十三)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十三)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2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回购公司股份作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回购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股计划;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日失效; 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二十)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 日失效;
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 (二十)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
(二十一)对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 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
议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二十一)对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
(二十二)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议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二十二)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
事项。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3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4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说明理由并公告。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合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上
独立董事候选人;除此以外,董事会、监事会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此以外,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