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23-011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6 月,因合同纠纷,公司向宋永清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为公司于 2014
年收购的拓明科技未实现业绩承诺,宋永清作为业绩承诺主体未按照《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及返还现金分红,亦未解除应补偿限售股的质押,导致公司只能分步办理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构成严重违约。诉讼请求为判令宋永清向东土科技补偿现金 4,817,761.16 元、补偿
东土科技公司股票 2,701,549 股,返还现金分红 291,767.29 元,支付违约金 800
万元;判令宋永清承担东土科技因本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 10 万元并承担本 案诉
讼费。2019 年 12 月 13 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达(2019)京 0107 民初
175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东土科技现金补偿4,817,761.16 元,股票补偿数量 2,701,549 股(东土科技股票),返还现金分红291,767.29 元并给付违约金 1,842,400 元;
二、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技律师费损失 10 万元;
三、驳回原告东土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宋永清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2020 年 4 月 27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京 01 民终 19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2,777 元,由宋永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已就该诉讼判决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 278,892.15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2020-056)。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 0107 执 3229 号
《执行裁定书》,其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永清名下持有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后限售股 2,701,549 股过户至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过户时一并解除上述股份的质押及冻结。
2023 年 2 月 22 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办理2,701,549 股股份的过户手续。截至目前,宋永清所持公司 2,701,549股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将对上述 2,701,549 股股份申请办理股份注销手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中,对于宋永清应向公司给付的现金补偿、股份补偿及返还现金分红,公司已于 2018 年在考虑履约能力后审慎确认了业绩承诺补偿收益,本次股份回购及注销预计将增加公司当期利润,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配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