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22-001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69 号)同意,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0,253,164 股,发行价格为 7.9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59,999,995.60 元,扣除
总发行费用 5,288,918.0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4,711,077.52 元。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对公司以简易程序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的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XYZH/2021TJAA10171 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会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20000010566600067 35,000,000.00
1 关村海淀园支行 57022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50164530000001 121,132,071.07
2 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065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1056660006757022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35,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工业互联网通信设备研发升级建设、信息化升级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毕岩君、刘资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7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在支付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产生的各项费用,并通过甲方该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扣划。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50164530000001065,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21,132,071.07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工业互联网通信设备研发升级建设、信息化升级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毕岩君、刘资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422.62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