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2 证券简称:北信源 公告编号:2024-030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拟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如下修改: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原章程条款内容 修订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股东对其所持股份锁定期有更长时间约定或 股东对其所持股份锁定期有更长时间约定或
承诺的,以其约定或承诺为准。 承诺的,以其约定或承诺为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后半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予公告。
第四十三条 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 第四十三条 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 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将通过提起诉讼、报案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能以 等法律手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董事、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与处分,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向股东大会申请罢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与处分,对负有严 免。
重责任的董事向股东大会申请罢免。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十八)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事项; 事项;
(十九)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九)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二十)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项。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日失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 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的审批权限按中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公司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 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
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露;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 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公司在 露;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
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 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公司在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计算,已经按照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计算,已经按照
算范围。 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会不召集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 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 项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知时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结果或保荐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