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1 证券简称:永贵电器 公告编码:(2023)055 号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章程修改原因
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向 35 人授予 1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该次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8 日,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实际授予登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数量为 15.00
万股,占该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前公司总股本的 0.04%,授予价格为 6.95 元/股。该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385,161,857 股增加至 385,311,857 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变动情况,公司拟修订《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二、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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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系由浙江天台永贵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浙江天台永贵电器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并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 整体变更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04713738F。 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04713738F。
第四条 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6 日经中 第四条 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6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2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于2012年9 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2 年
上市(以下简称“深交所”)。 9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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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16.1857 万元。 38,531.1857 万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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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516.1857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8,531.185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38,516.1857 万股。 普通股 38,531.1857 万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6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百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 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在离职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股份。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公司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公司
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市地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二个
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 交易日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锁事宜。 向上市地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
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7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 (七)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8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人情况;
9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